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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4 浏览:6229
〔2021〕第2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精神,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其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在2022年1月31日前提出不延续的申请。
二、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省厅核发的资质、电子证书将自动更新,企业可在资质申报系统中自行下载使用;各市核发的资质,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可凭原证书承接任务。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厅将及时调整公布有关服务措施。企业资质延续过程中,有任何情况或问题,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咨询。联系电话:勘察、设计资质:025-83666759;建筑业企业资质:025-83666758;监理资质:025-83666321;信息支持:勘察、设计、监理企业QQ群:1060723062,建筑业企业QQ群:702315703。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信息: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智能建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技术导则(2025版)》的通知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估价表》和《江苏省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量计算标准》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严重缺陷清单(试行)》的通知
▪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推进全省智能建造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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