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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9 浏览:3040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文件精神,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现就简化新申请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申请造价咨询乙级资质(暂定期1年)只需满足以下条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申报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出资人除外)。企业出资人条件不再受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60%的限制。
二、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只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附表1《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二)申请工程监理丙级资质: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附表1《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三)申请监理事务所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协议书;合伙人中有不少于3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三、原取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及以上资格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造价咨询乙级(暂定期1年)资质可分别按上述条件申报。
四、上述申报人员相关证明材料要求仍按原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升级仍按原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信息: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改善型住宅监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关于加强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控的意见的通知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改善型住宅设计与建造导则》的通知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顶升)、附着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七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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