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江苏省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及成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依照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繁荣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及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事业,全面提高全省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开展本行业内的制度化建设有关活动,沟通信息,反映情况,热情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88号正泰大厦三单元211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服务相关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及条例;
(二)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起草有关建设监理、招投标法规、规章和办法,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监理知识、工程招投标知识的普及和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组织会员调查、收集、分析并适时发布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有关信息,研究、开发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及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信息系统和应用软件;
(五)开展建设监理、招投标工作的调研和咨询,了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及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动态和发展,了解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评价、看法和要求;
(六)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会员单位对建设监理、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和呼声,并提出问题处理的可行性建议。
(七)组织开展国内外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有关学术活动和工作交流;
(八)负责编辑、出版有关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刊物和专题资料,组建运营行业信息网站;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凡本省辖区内从事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和招投标活动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对建设监理和招投标工作作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选派的代表组成,会员代表的数量不低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下同);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 5 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5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实行等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任本协会会员1年以上;
(二)企业规模和经营业绩在所在地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三)守法经营,近二年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实行等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经会长授权后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