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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选派的代表组成,会员代表的数量不低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下同);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 5 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5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实行等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任本协会会员1年以上;

(二)企业规模和经营业绩在所在地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三)守法经营,近二年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实行等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经会长授权后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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