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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实行等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所在单位为本团体会员;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企业规模和经营业绩在所在地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四)遵纪守法,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选举或者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实行等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50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至六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者50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最多不得超过40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团体重要文件;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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