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师资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2015-03-12 浏览:14837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市场(工程)处(科),各省辖市建设监理协会:
为提升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综合素质,规范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行为,保证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质量和教学效果,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9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师资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根据本辖区内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数量(原则上在辖区内拥有1000名以上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地区设立培训点)及需求选择是否推荐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选择推荐的省辖市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超过1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继续教育需求和培训单位的情况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培训机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培训机构名单将在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予以公布。
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授课的教师、专家由培训机构和培训机构所在地省辖市建设监理协会共同向省建设监理协会推荐,各地推荐的师资人数为2-3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建设监理协会对推荐师资进行审核,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培训机构及师资推荐材料统一报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南祖师庵7号)。
二、培训机构、师资条件
1、培训机构条件
(1)具有职业教育或大专以上专业教育经验,具有办学许可证及收费许可证,有两年以上建设系统教育培训服务经历;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教学设施;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稳定;
(4)3名以上专职教学管理人员,10名以上中高级职称或相当资质证书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5)服务优质、收费合理,近两年有培训建设类专业人员经验。
2、师资条件
(1)长期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2)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
(3)具有建设工程及相近专业中高级职称;
(4)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三、推荐上报材料
1、培训机构材料
(1) 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推荐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办学许可证及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5)办公场所房产证复印件,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6)相关教学管理及师资人员证明材料;
(7)教学管理制度;
(8)相关获奖证书;
(9)其他培训能力材料。
2、师资材料
(1) 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师资推荐表(附件2);
(2)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3)学历证明复印件;
(4)职称证书复印件;
(5)著作、论文、奖励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要求
1、需要设立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做好本辖区内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师资的推荐工作,并于2015年3月31日前上报有关推荐材料。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各地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需求和上报培训机构的情况进行审核,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公布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
3、未设立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地区省监理工程师可就近选择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为方便学员学习,鼓励培训机构在未设立培训机构的地区上门培训。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培训机构及师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培训机构及师资档案,不定期对培训机构及师资的教学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培训机构和师资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撤销培训资格等处理。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025-51868738、51868741。
江苏省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5年3月12日 2015年3月12日
附件:关于开展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师资推荐工作的通知及附件1和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