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法〔2021〕16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公积金中心,南京、无锡、苏州、南通市园林(市政)局,南京、徐州、苏州市水务局: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江苏省贯彻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奋力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法治江苏建设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着力完善系统制度规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和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立足江苏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坚持守正创新,坚持总体谋划,统筹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治政府建设。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规规章制度体系更加完备,政府治理体系更加健全,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执法质量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二、完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四)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高效履职尽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编制和动态调整部门权责清单,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实施。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建立和实施行政备案事项、公共服务事项、证明事项等方面的清单制度。
(五)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接江苏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归并减少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证以及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证明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六)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对建筑施工安全、燃气管理、建设工程消防、既有建筑安全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业和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管理,守牢安全底线。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
(七)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务服务效能。贯彻实施《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巩固提升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持续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设完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实现“统一窗口受理、统一平台通办、统一平台共享”。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努力实现办理量大的高频事项“跨省通办”。
(八)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配合做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九)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重点领域立法。着眼全局、把握需求,突出特色,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做好《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立法相关工作。聚焦改革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期盼,及时推进城市更新、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立法储备项目前期调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及时配合清理法规规章,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十)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立法工作水平。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严格遵守法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广泛运用听证、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方法,大力推进开门立法。推进开展立法评估、风险防范、制度廉洁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
(十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健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落实定期清理、专项清理、日常清理工作要求。
四、规范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十二)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行政机关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将本部门各项行政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十三)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努力实现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落实、决策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要规划等重大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部门职能和各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开展风险评估,提高专家论证质量,遵循民主决策原则,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加强决策过程记录和保存工作,及时完整归档座谈会、公众意见、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过程记录材料。
(十四)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稳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探索行政执法职能和机构整合的有效方式,理顺综合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关系,创新执法方式和管理机制,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推进试点改革。坚持依法下放、试点先行,加大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力度,按照管理权限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装备等保障。
(十六)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对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构建长效监管机制。梳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大抽查频次,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强化风险监测预警,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十七)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全面实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适用规则,规范行政处罚裁量的范围、种类和幅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合开展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加强对本系统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统一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的基本标准,修订并公布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提高执法案卷和文书的规范化水平。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精简规范行政执法事项,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压减重复或者不必要的检查事项。
(十八)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推行城市管理“微执法”机制,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提升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示范效应。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把案件依法处理的过程变成普法公开课。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加强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平台应用管理,全面提升全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化工作水平。积极推进智慧执法,加强5G、区块链等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探索推行非现场监管技术应用,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十九)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防范化解本地区本领域重大风险能力。推行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规范引导物业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
七、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二十)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通过建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企业、人员数据与其他系统的数据共享,为江苏建设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网上办事和服务的功能。扩大全省统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平台的应用覆盖面,实现全省执法队伍的标准化管理,推动平台应用工作向乡镇(街道)执法机构延伸,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管责任,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完善省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库建设,实现本地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善于运用大数据辅助执法工作,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部门信息开放共享。
八、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创建良好法治氛围
(二十一)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调解机制。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调解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征收、工程造价等领域的行政调解工作,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妥善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积极主动排查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中的矛盾纠纷隐患,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排查和调处并行,对房屋征收、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二十二)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规范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并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旁听典型案件或重大案件,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
九、切实加强行政监督,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二十三)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发挥整体监督的效能。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有效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亷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等工作要求,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大力整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评查、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建设。
(二十四)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要工作主动公开,及时发布重要政策解读,切实回应社会关切。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增强政务公开信息管理工作各项基础,完善政务公开平台,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二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安排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强化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提升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要在地方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地方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六)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起来,将学习宪法法律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举办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举办2期以上领导班子法治专题讲座,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把法治教育纳入部门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健全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坚持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开展法律知识考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
(二十七)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重视法制队伍建设,保证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要配备必要的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使用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进一步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推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注重实效,推动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重大执法等依法行政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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