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办事指南
发布:2016-04-22 浏览:6969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 告
第 15 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公告
为推动建立开放透明、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2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简化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核验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理业务,享有与省内工程监理企业同等的权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省外工程监理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
二、2016年5月1日起,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统一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信息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采集,项目监理机构所要求的非注册人员信息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实行无纸化信息登记管理。核验有效期以企业资质证书和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准,证书失效后系统自动锁定。企业和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发生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三、企业办理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手续后,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监理项目登记(合同备案)手续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使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公告》(苏建公告〔2016〕13号)执行。企业和项目信息纳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并向社会公示。
四、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弄虚作假的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备案信息情况,加强现场监督执法检查,重点核查监理项目机构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履职不到位等情况。对登记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围标串标,以任何方式同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揽业务,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六、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本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将违法违规行为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诚信记录中予以维护,情形严重的在系统中维护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违法违规情况采取将企业列入黑名单、全省市场禁入等措施,并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联系电话:025- 51868738、51868867、51868741。
附件: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流程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2日
附件:
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流程
一、申请流程
1、首次申请企业请持企业介绍信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至江苏省建设信息中心办理密码锁。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1314室,电话:025-51868276。
2、登录“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www.jscin.gov.cn)”主页,进入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监理行业管理,通过密码锁登录系统。
3、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后,下载二代身份证读卡器驱动,安装设置完成后,连接读卡器,通过读卡器将人员信息入库(该步骤可以由企业自行购买读卡器录入,亦可携带身份证原件至驻苏所在地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
4、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内,填写有关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等内容(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信息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采集)以后,上传有关证件原件扫描件后,点击“企业核验申请”和“人员核验申请” 上报,分别打印生成载有二维码的“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申请表”和“省外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验汇总表”。
二、上传原件扫描件及原件审核
1、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办理企业资质核验需上传原件扫描件内容: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扫描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扫描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签署的企业驻江苏负责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
(5)、企业驻苏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近期三个月社保凭证(原件扫描件);
(6)、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劳动合同、近期三个月的社保凭证(原件扫描件)。
2、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办理人员资格核验须上传原件扫描件内容:
(1)、进入江苏从业人员身份证(需刷身份证入库);
(2)、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原件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及近期三个月的社保凭证(原件扫描件)。
三、其他要求
1、企业携带系统内打印载有二维码的“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申请表”和“省外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验汇总表”(一式三份)及进入江苏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原件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审核。
2、核验有效期以企业资质证书和人员证书有效期为准,证书失效后系统自动锁定。企业在核验有效期内核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发生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在系统内完成更新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提交相关材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