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布:2023-12-04 浏览:3250
苏建质安〔2023〕187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3〕14号)有关要求,以努力让人民群众住上更好的房子为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工程质量知情权,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品质,我厅总结全省各地试点经验,编制了《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指南(2023版)》,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一并抓好落实,全力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走深走实。
一、大力提高质量信息公示覆盖率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作为夯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其他参建各方质量主体责任、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工程品质的重要举措,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持续完善制度建设,采取务实有效措施,大力提高质量信息公示项目覆盖率,力争实现辖区内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全覆盖。建设单位有意打造高品质住宅工程的,应当主动进行质量信息公示。自本通知发布后开工建设的住宅工程,有意日后申报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的,应当执行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二、切实提升质量信息公示成效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结合地方实际,指导建设单位进一步丰富质量信息公示内容和形式,尤其应当关注百姓关心的难点痛点,维护业主对工程质量的合法权益。鼓励公示住宅工程有关防水防渗信息。鼓励公示成品住房装饰装修实物(实景)样板。鼓励开展“业主开放日”“业主预看房”等工程实景体验式公示活动,及时共同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并积极整改,提前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提升业主满意度和幸福感。鼓励推进质量信息公示信息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公示内容和形式,探索搭建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线上交流互动平台。
三、建立健全质量信息公示闭环管理机制
各地要将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开展情况与工程质量差别化监管制度相衔接。对质量信息公示开展较好的住宅工程,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不开展质量信息公示,或者质量信息公示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的住宅工程,要相应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对业主或社会公众通过公示渠道反馈后仍不能得到建设单位响应解决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各地要及时处理,切实发挥公示制度的业主和社会监督作用。
四、进一步加大质量信息公示宣传引导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电视新闻、报纸刊物、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加大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的宣传力度,积极组织观摩交流活动,进一步提高信息公示制度的企业认可度、业主知晓度、公众关注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完善质量信息公示统计制度
各地要建立并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情况统计制度。各设区市应当分别在当年度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将辖区内开展质量信息公示的情况(上半年、全年)报我厅。我厅将适时汇总通报。
各地在推进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取得的经验做法,请及时反馈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汪涛;联系电话:025-51868611;电子邮箱:jsjstzac@163.com。
附件:
1.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指南(2023版)
2.设区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
附件下载-苏建质安(2023)187号.doc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