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2019-10-10 浏览:3982
苏建函建管〔2019〕50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全省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和《关于建立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机制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15〕674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我省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重点核查注册执业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存在注册人员职业资格“挂证”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包括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工程监理企业。
二、核查内容
工程监理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其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是否存在第158号部令第十六条所列的行为;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三、核查方式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信息系统核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31日)
全省各工程监理企业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核查内容完善有关注册人员身份等信息录入,对照资质核查栏目的核查情况进行自查,并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主动自纠。
(二)核查阶段(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对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进行核查。各设区市、省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地区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现场核查,重点对存在注册人员职业资格“挂证”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核查。
(三)整改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省、市核查情况对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的工程监理企业网上全省通报,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限为30天。整改期间对不符合承接新业务、资质升级、增项申请要求条件的,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中予以锁定。整改期届满前,整改企业须提交整改报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国家注册执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及社保证明报各设区市、省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请各设区市、省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2月底前将辖区内整改验证情况、企业整改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专家审查,必要时现场核查。
(四)处置阶段(2020年1月)
对于整改符合要求的,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中予以解锁。对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未申报整改材料的企业,将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并由各设区市、省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回后,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其中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甲级资质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予以撤回。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省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本地区工程监理企业做好本次资质动态核查自查自纠工作,认真完成整改核验工作,不定期认真开展辖区内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抽查工作,及时将本地区核查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各工程监理企业应积极配合开展本次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严格对照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如实、按时上报整改资料。日常工作中应及时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维护企业各项信息,随时接受省市动态核查。
(三)核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025-51868657,025-51868738。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