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质安〔2021〕76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根据《省委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及2021年度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提高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现将《2021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创新扬尘治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监管、压实工作责任、严格督查考核,大力提升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为我省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美丽江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进一步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持续强化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大力推进绿色智慧工地建设,提高工地扬尘治理信息化水平,实现规模以上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两个全覆盖”,并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网;推进工地扬尘管控差别化管理,做好分级分类管控,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政策,提高全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精细化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参建各方扬尘治理主体责任落实。建设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首要责任,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和核查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资金的使用情况,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治理方案,严格按照《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的要求,细化管控措施和管理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理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理责任,对扬尘治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筑工地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
(二)做好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应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整洁。土石方、机械剔凿、清理等作业时,采取封闭、遮盖、洒水、喷淋等扬尘防治措施。严格渣土运输企业资格准入审批和渣土车辆准入门槛,规范车辆冲洗、净车出场等制度。渣土车车厢封闭严密,不得超高、超量装载,严防抛撒滴漏,逐步强制使用密闭式渣土运输车(推广采用PVC平推式密闭方式),解决车辆超载和抛洒滴漏等问题。施工现场应推广使用预制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允许现场搅拌的须采取防尘封闭措施。水泥和其它易扬细颗粒建筑物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及时清运建筑渣土和垃圾,对不能及时清运的土方应采取绿化或覆盖措施。严格防尘网质量控制,应满足四针以上、每平方米重量不低于80克,并做好塑料防尘网的回收和处置工作。建筑物内保持干净整洁,楼层建筑垃圾清运应采用容器或专用封闭式通道清运,严禁高空抛物。做好工地出入口范围内的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建筑工地应按照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工地扬尘防治达标自评,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三)强化拆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拆除单位应配备防尘抑尘设备,对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负责。拆除工地施工现场应设置全封闭围挡,并及时清理废弃物。实施爆破拆除施工的,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施工,做好防尘降尘工作。拆除工程完毕后不能立即施工的项目,应对拆除后的裸露部分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四)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差别化管控。各地要结合《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试行)》(苏建质安〔2020〕123号)和本地实际,强化部门联动,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协调联动,互通工作信息,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分级分类管控,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豁免激励政策,防止“一刀切”,树立扬尘干好干坏不一样的鲜明导向,要注重奖优罚劣、差异管理,对扬尘治理成绩突出的工地,予以守信激励,优先推荐申报省绿色智慧示范工地、省标准化星级工地等。
(五)提高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信息化水平。大力推动“绿色智慧工地”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的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发挥科技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作用,提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智慧化、信息化监管水平。按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鼓励扬尘监测设备与喷淋、雾炮等设施进行联动,实现超标预警、远程控制与自动降尘。鼓励建筑工地主要出入口安装车辆冲洗监控系统,实现工地出入车辆“不带泥上路”,确保工地周围道路清洁。
(六)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各地要认真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苏建质安〔2020〕151号),将建筑垃圾减量化和再生利用资源化、产业化等相关内容纳入“市标化工地”评分体系中。积极树选培育建筑垃圾减量化标杆项目,组织相应观摩交流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我厅将重点树选培育一批能够围绕绿色策划设计、新型建造方式、设计深化和施工组织优化、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率、临时设施和永久设施的结合利用、建筑垃圾再利用等一个全过程的展示案例项目,供全省重点观摩学习,提升全行业从源头上逐步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建设部门和城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对扬尘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扬尘治理责任人,定期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本地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要强化示范引领,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推广典型做法,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各方责任。各地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对工地扬尘治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明查暗访相结合,对检查评定不合格的建筑工地,一律停工整改,直至达到标准要求。对扬尘防治控制不力、不履行职责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予以通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相应处罚。要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第11号)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扣减相应费用。因扬尘防治控制不力被通报批评的项目工地一律取消省市标准化文明工地等申报资格。
(三)加强部门联动,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地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扬尘防治工作制度,做好工地差别化管理工作,提升文明施工管理精细化水平。建设主管部门和城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对土方开挖阶段产生严重扬尘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相关责任单位;对运输过程中出现沿途抛洒滴漏或车辆密闭不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渣土运输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城管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消除费用由渣土运输单位承担。
(四)报送信息,及时总结。各地主管部门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每季度末报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检查评定情况汇总表》,7月5日前报送本地区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半年工作进展情况,2022年1月5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请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扬尘治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信息于5月25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我厅将适时对各地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治理较差的项目和企业以及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
联系人:狄厚宏,025-51868658,1073589366@qq.com。
附件:1. 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2.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检查评分汇总表
3.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分项检查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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