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第36号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从业管理,规范监理人员现场行为,提高监理工作服务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江苏省监理员从业资格取消后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自行设置职业资格的通知》要求(苏人社发〔2015〕344号),对已取消的“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和“江苏省监理员”从业资格,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不再作为资格要求和打分因素。电话:025-86631268(信息采集、国监继续教育)、85697800(一体化平台)、83309567(财务)、85406676(招投标)、52362739(招投标)、83300125
E-mail:jsjlztb@163.com 邮政编码:210008 苏公网安备32010602011624
总访问量:5321236 今日访问量:417 当前在线:36